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时间段 |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签合同法律后果 | 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合同法律后果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这1个月是宽限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 经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 | 从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第1至第12个月:用人单位每个月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从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第13个月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部分法院认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中,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期间,无一个月缓冲期) |
退休返聘继续用工 | 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 | 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 |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新司法解释不但照搬了这一款,并且在理解与适用中解读为“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提醒:部分会展企业为了所谓的规避用工责任,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主动致自己于极为不利状况:劳动者一旦有足够劳动关系证明证据,随时会主张不签合同双倍赔偿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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