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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参展展品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发布时间:2026-07-01  阅读:194次


展品侵权维权

  

一、涉及参展展品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我国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已出台相关规定。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包括在展览会期间处理展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办案程序,并在展览会结束后能纳入现行的法律轨道与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程序衔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办法》可以维护展览会的展出秩序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并可与展览会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调运作,两者并非相互替代、排斥的关系。

  《办法》明确,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办法》规定,第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第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办法》指出,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于2022年7月22日、7月25日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立足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从调解理论、调解实务、文书档案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供相关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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