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搭建工厂应诉设计公司,提出反诉并要求确认原告属于恶意诉讼,获法院支持由原告承担反诉人律师费
案情概要
主要焦点解读
一、关于展台验收
二、关于加班费
三、关于人身损害
《展览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是对埃**特公司雇佣人员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约定。合同条款具有相对性,该合同条款不能得出埃**特公司负有对展台场地负有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有关人员不慎受伤,埃**特公司是否负有侵权责任,应由该人员自行行使权利,作为另一法律关系作出相应法律判断。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皓**源公司支付了上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更无任何事实反映该医疗费用的产生代表埃**特公司违反本案合同约定,两者看不出有任何关系。
【伤者为设计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布展期间因踩到通道的物料受伤;现场没有保险事故报案记录】
四、关于质量争议
01、合同签约临近布展造成的制作筹备时间不足,不能作为质量争议的抗辩理由,不管再少的制作时间,搭建工厂既然有签约承诺能力,就需要承担履约义务;
02、展台大屏不能播放需要确定是设备问题还是视频格式问题,如果确定是格式提供不对,设备提供方又尽了善意提醒义务,则出现开展第一天无法播放视频的责任应由视频提供方承担;
03、拉丝香槟金属于一种颜色的表述,相关报价单中尽管约定过需要制作成拉丝香槟金材质,但对具体的何种材质没有描述,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就是不锈钢拉丝香槟金,不属于制作方的过错;
04、灯具安装不够。双方在效果图中并未明确注明或在报价单里标注具体的灯具数量,且现场沟通时制作工厂明确回复了现场结构已固定时间不够,设计方以筒灯未安装为由认定工厂方违约证据不足;
05、展会期间要求支付第二笔款项以及展后催收尾款时,设计公司未第一时间表示质量异议,而时在之后以参展商要扣款为由提出质量异议,违背禁反言要求,不被支持。
五、关于恶意诉讼/恶意保全
六、关于律师费
01、合同中并未约定设计公司(本案原告)作为违约方的律师费承担,正常情况下,搭建工厂(本案被告)是无法主张其承担律师费的;
02、埃**特公司为应对皓**源公司上述恶意诉讼、恶意保全,不得不委托律师,进行异地应诉并提出反诉,是维护自身正当合同权益和诉讼权益的合理需要,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属于皓**源公司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和违反诚信诉讼原则造成埃**特公司损失,属于其可预见的损失范畴。埃**特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律师费 30,000 元已经实际产生,皓**源公司对此应予赔偿。
【本案的承揽合同尾款也仅53400元,如非设计公司先提起诉讼并保全了搭建工厂的账户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正常考量下,搭建工厂方是不会承担律师费 30,000 元来进行应诉反诉的。而正因为最后法院判定了原告属于违反诚信诉讼原则的恶意诉讼恶意保全,才支持了被告的应诉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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