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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427号:穆某东与被告杨某峰、北京史T腾D展览有限公司、广州M莱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6-08-28  阅读:81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14427号


原告穆某东,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杨某峰,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北京史T腾D展览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M莱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穆某东与被告杨某峰、北京史T腾D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T腾D公司)、广州M莱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莱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东诉称:

M莱公司承接北京市顺义区国际展览中心W1馆展台搭建工程,把其中的豪门铝业展台工程转包给史T腾D公司进行施工,史T腾D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杨某峰,杨某峰又把其中的美工制作包给穆某东进行施工。2015年3月12日晚6点半左右,穆某东站在梯子上贴字时,因梯子的固定绳索断裂导致穆某东摔倒受伤,后入院治疗,引起诸多损失。穆某东受伤完全是因杨某峰提供的梯子损坏造成的,且穆某东承接的工程是M莱公司、史T腾D公司、杨某峰层层转包下来的,因此穆某东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诸多损失应由杨某峰承担,M莱公司、史T腾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与M莱公司、史T腾D公司、杨某峰协商无果,故,穆某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杨某峰赔偿穆某东医疗费40000元、误工费29100元、护理费112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82300元。2、史T腾D公司、M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杨某峰、史T腾D、M莱公司负担。

被告杨某峰辩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这个案由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律关系,我方认为在穆某东受伤过程中,杨某峰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完全是穆某东自己自身原因,自己疏忽大意造成自己受伤的结果。穆某东是承包人,杨某峰把美工制作的工程、粘贴发包给穆某东,不存在致使选任的过失,也不需要穆某东有安全生产资质。穆某东和杨某峰有过好几年的合作关系,并且事发以后,杨某峰给穆某东垫付了3.6万元医药费,鉴于双方是朋友、合作关系垫付的。至今穆某东要转移自身的经营风险,杨某峰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及过失,不应该承担穆某东的损失。

被告史T腾D公司辩称:

史T腾D公司跟M莱公司有几年合作关系。M莱公司在北京有一个展台需要搭建,是年前委托史T腾D公司安排这个事儿。史T腾D公司跟杨某峰是朋友,就介绍给穆某东了,从头到尾史T腾D公司也没有参与,费用也是给了5万,史T腾D公司也给杨某峰了,没有受益,就是中间人。穆某东出这个事儿以后我也不知道,上次开庭把史T腾D公司也告了。史T腾D公司跟原告也不认识,之间也没有关系,对于史T腾D公司来说呢,就合法合理的判决,史T腾D公司服从判决。

被告M莱公司辩称:

M莱公司因与穆某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M莱公司不同意穆某东的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依法驳回穆某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穆某东在杨某峰承包的工程中干活,穆某东与杨某峰形成雇佣关系。穆某东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杨某峰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M莱公司与穆某东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要求杨某峰雇请穆某东进行工作。从雇请穆某东、谈定价格的整个过程中,均是在穆某东和杨某峰之间进行,M莱公司从未参与过也从不知情,可以认定穆某东受雇于杨某峰。杨某峰作为雇主对雇员穆某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而受到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

二、作为雇员的穆某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身体受伤,穆某东自己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史军(史俊臣)在M莱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展会装修工作转包给杨某峰,对此情况M莱公司完全不知情,史军(史俊臣)对M莱公司私自隐瞒再行转包的事实并已经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穆某东受伤时是直接受雇于杨某峰,并未受雇于M莱公司。M莱公司与史军(史俊臣)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对杨某峰的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M莱公司对杨某峰雇请穆某东工作是不知情的,史军(史俊臣)在M莱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会展装修工程转包给杨某峰,在M莱公司与史军(史俊臣)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其不得再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穆某东接受杨某峰雇佣,在雇佣过程中受伤也是与M莱公司无关的。M莱公司在监督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穆某东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M莱公司对穆某东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M莱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史军(史俊臣)个人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是史军(史俊臣)是从事室内(展会)装修多年的艺人,来北京多年从事室内(展会)装修的承包事务,此前也一直以公司名义给M莱公司进行过装修承包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M莱公司有理由认为史军(史俊臣)是具有从事室内(展会)装修工艺的从业资质的。M莱公司在转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史军(史俊臣)自行再转包的行为及其选任他人的过错责任不应由M莱公司承担。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而本案所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展览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M莱公司将房屋装饰装修分包给史军(史俊臣),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把一般的展会装饰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这里指的发包人、分包人是受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调整的发承包关系,而不是指的承揽关系,因此在本案中,M莱公司与史军(史俊臣)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关系,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五、史军(史俊臣)以公司名义与M莱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史军(史俊臣)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故,M莱公司不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M莱公司从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穆某东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穆某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M莱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2日晚6点半左右,穆某东在顺义区国际展览中心W1馆站在梯子上贴字时,从梯子上摔落受伤。

庭审中,穆某东申请王玉虎、冯晓晨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王玉虎述称:受伤的地点是顺义新国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就是王玉虎在那儿涂胶,穆某东上梯子粘字,然后穆某东就摔下来了,等王玉虎知道的时候就已经从梯子上掉下来了,然后穆某东就被120拉走了,是穆某东找王玉虎去干活的,工资也是穆某东开的,一天工资300元,一天干8个小时。冯晓晨述称:2015年3月12日晚上6、7点钟,穆某东刚摔的时候我不在,摔完冯晓晨接电话就过去了,冯晓晨过去的时候大概有两三个人,记不太清楚了,主要是看受伤的穆某东了,当时就是给穆某东干活,工资是论天开,一天300元。

2015年1月28日,M莱公司(甲方)与北京史军工厂(史T腾D公司)(乙方)签署《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22届北京国际门业暨建筑装饰展;工程地点:新馆W1-A09、E7-C05;布展时间:2015.3.11-03.12;承包内容和范围:展位的施工(包括制作、布展、撤展);摊位号:W1-A09、E7-C05。二、施工准备:1、甲方:甲方负责提供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装修图纸样稿。甲方办理与施工工程有关的报批手续,押金、场地管理费、电费由甲方负担。2、乙方:本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承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再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2014年记账单,内容为:小莫美工2014年承包货款明细:54平米。3月17日广播电视展(杰赛、金广通)5467元。5月23日灯具音响展(135PCS)6套泡沫字1663元。6月2日天津动漫抛沫字,6月5日小莫去天津购泡沫字2758元。8月24日天津动漫产业园(滨海315平米)6767元。9月14日进新国展太阳能展54平米(领信展)藏兰544元。9月18日付5000元打卡晚上。9月19日通讯展。总计22096(元)-付8000(元)欠=14000元,穆某东。

北京市积水潭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书,内容:姓名穆某东,性别男,年龄34岁。诊断及建议:诊断:肘关节骨折,建议:全休2个月。

穆某东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6张,医疗费共计6909.17元。穆某东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载明住院费共计45711.93元。穆某东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一张,载明金额290元。穆某东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三张,载明金额共计707.72元。

穆某东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资料21页,载明穆某东因从梯子上摔下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的明细。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记账单、票据、诊断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M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于本案庭审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穆某东与杨某峰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穆某东在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本院难以认定杨某峰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在过失,即穆某东据身体权纠纷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峰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难以认定杨某峰存在主观过错。故,就穆某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M莱公司与史T腾D公司就穆某东受伤亦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就穆某东要求M莱公司、史T腾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穆某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穆某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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