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实务 | 会展法宝  

(2023)粤0104民初31956号:广州市某会展公司与王某、上海某模型网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发布时间:2026-08-24  阅读:76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04民初3195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删除所有侵权设计图,立即停止侵权;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明确主张删除的侵权设计图为被告王某上传到某模型网上的106个3D设计模型电子图片(以下称3D设计图)。

事实和理由:

王某于2018年10月22日入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岗位为3D设计师,2018年10月24日,王某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等为甲方保密信息资料,乙方离职之后五年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王某于2019年8月14日离职后,私自将其在职期间获得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近100幅布展设计图以个人名义(网名“起某某”)上传到上海某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某模型网,通过上传设计图、获取点击率和下载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截止2022年11月14日,其上传设计作品人气91227,累计下载95次,影响恶劣。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并通过微信告知侵权事宜,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删除所有侵权设计图,支付赔偿金,并向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王某收到通知后当即删除部分设计图,修改网名为“欧某给”,又将部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稍加更改后再次上传,并且拒不承认侵权事实。

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网址为盈利网站,对设计师的注册和设计作品的上传无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并以此谋取商业利益。因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

第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设计图不享有权利基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作品的创作过程、设计底稿以及设计讨论证明;

第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设计图不属于商业秘密,王某从公开渠道获取设计图并上传至上海某有限公司网站,不存在侵权行为,

(1)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已公开展览,其官方网站上也有展示相关图片,且设计图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故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设计图不属于商业秘密,

(2)王某上传的设计图在公开渠道均可以查询到高度相似的图片,即王某上传的图片均为公众所知悉,不属于商业秘密;

(3)大部分设计图是在王某入职前产生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已接触或有合理途径可以接触到设计图;

(4)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就商业秘密的载体,具有的商业价值进行举证,无权以不正当竞争要求王某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王某未侵害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权益,王某上传的图片并非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处获取,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亦未遭受实际损失,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图、设计费用价值计算表系其单方制作,其取费依据是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并非实际收费金额,其计算金额无参考价值,而且,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项目合同后附加的现场图片,根本无法证明该图片是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设计产生,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的创作过程,更未提供收款凭证证明已收取相应的设计费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损失20万元和律师费用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大部分已失效,且存在部分引用错误。

综上意见,请驳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辩称:

第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系涉案3D设计模型图的合法权利人;

第二、上海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对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前,上海某有限公司不知道涉案3D设计模型图涉嫌侵权,上海某有限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删除涉案设计图,且对于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涉嫌侵权的事由,并附初步证据及身份信息,上海某有限公司在获知相关事实后立即删除涉案设计图,故上海某有限公司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平台定位与措施,上海某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旨在为设计师提供创作空间,促进创意和创新,平台注册和上传流程是为了简化用户体验,而非鼓励侵权行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和处理潜在的侵权行为,快速响应举报,对侵权内容进行清理和删除,维护知识产权,上海某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10日收到王某的通知后,因其部分模型图涉嫌侵权需要下架,上海某有限公司立即下架模型设计图,后王某变更用户名“欧某给”后再次上传设计图时,对设计图做了修改,上海某有限公司无法甄别设计图是否侵权,故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审查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上海某有限公司没有故意侵犯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第四、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交律师费的支出凭证。综上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

综合讼争双方的诉辩以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是从事会议展览、展台设计,专业技术服务的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是从事展览展示服务、展台设计、搭建业务的有限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显示“网站域名:*****.cn的主办单位是上海某有限公司(即上海某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1402****号,审核通过日期:2019年7月18日”。

王某于2018年10月22日入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设计部,担任3D设计师。2018年10月24日及2019年1月1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王某先后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聘请王某为3D设计师,试用期月薪为4000元,试用期自2018年10月22日至12月11日;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资为4500元/月,每月28日前后发放上月薪水,若王某擅自盗取公司文件,拷取公司图片资料、扫描复印公司资料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所有设计稿、客户资料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同意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后,对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王某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违反即构成违约,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起,若造成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损失,还应赔偿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2018年10月24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作甲方)与王某(作乙方)亦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约定:“1.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酬、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软件、数据库、设计、记录、图纸样品、模型、工作手册(报告)、文档、相关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工程及采购合同、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财务渠道、财务数据、员工信息、各种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及合同、各种协议、企业注册信息、人力资源文件、法律文件、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说明书等;2.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计算机软件以及记录甲方秘密的任何载体等;二、保密责任,1、乙方必须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3、乙方不能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秘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甲方专有的权利给第三方;三、保密期限,双方同意乙方离职后五年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四、违约责任,乙方泄露甲方的秘密,根据秘密造成损失的大小,需赔偿甲方五万元;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独立有效至保密期满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进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设计部任职3D设计师。2019年8月14日,王某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证实王某在离职后的保密期内将其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接触和获取的设计图上传到“*****.cn”网站的事实出示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22)粤广广州第060750号《公证书》,载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计算机和网络打开QQ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某模型网”,点击“某模型网”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兼职设计师”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账户“起某某”进入相关页面,浏览相关页面,点击作品“江西”进入相关页面,继续浏览“起某某”账户所发布作品,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附图20-24),兹证明公证书所附截图打印件为该处公证员对上述页面内容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截图打印件显示王某的人气为77898人,73累计下载量。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指控王某上传到“*****.cn”的106幅3D设计图属于《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保密信息,王某上传涉案3D设计图,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其运营的“*****.cn”网传播涉案3D设计图,且没有对王某的上传及注册行为进行审核,故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网站作品变化情况》,载明2022年5月25日,网名“起某某”上传作品223,展览模型191,展厅模型6个,常用模型24个,人气77898,73累计下载量;2022年6月10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律师函》后,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删除部分展览模型,但在2022年6月10日,王某更改网名为“欧某给”,继续上传设计图,截止至2022年11月10日,展览模型140,展厅模型7,常用模型36,人气91227,95累计下载量。对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对王某的再次上传设计图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王某在质证中承认有向“*****.cn”网上传涉案106幅3D设计图,但其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任职不到一年时间,落地项目是在其入职前产生的,其并未接触到落地项目,且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员,其根本不可能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调取大量源文件,涉案3D设计图均是从公开途径获取。此外,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是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权利人,涉案设计图不构成商业秘密。

上海某有限公司在质证中承认“*****.cn”网是其运营的网站,该网站有展示和发布涉案106幅3D设计图,但网络空间有大量公开类似的模型设计图,涉案106幅3D设计图是否由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创作设计,权利是否归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所有是存疑的。

针对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证实其系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权属人,出示设计图源文件、修改沟通图及对比图。经本院核对,其中由马某创作的有54幅(创作时间在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某创作的有32幅(创作时间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冯某创作的有6幅(创作时间在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温某创作的有5幅(创作时间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高某创作的有2幅(创作时间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蔡某创作的有2幅(创作时间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潘某(创作时间2008年7月-2010年11月期间)、李某(创作实际在2013年5月)、关某(创作时间在2013年2月)、陈某甲(创作时间在2014年8月)、陈某乙(创作时间在2018年8月)创作的各1幅,合计106幅。其中江西设计图、广东设计图、贵州设计图、广东交流设计图、鹰潭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合计6幅设计图已建成场馆,并公开展览和使用。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进一步佐证享有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所有权出示其与蔡某、冯某、马某、温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其中马某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离职声明及保证书》订明:“马某于2018年6月21日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不带走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获取的任何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记载于纸张或电脑上的文档,文件、图片,还是存储于U盘、硬盘上的程序、软件以及涉及工作内容的录像带、录音带等,或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保证已将保管或使用的公司财物及文件资料全部交还给公司,并交接好手上的所有工作等”。在马某的《离职交接表》中载明“文件资料交接:已经整理好放到电脑F盘马某作品2018里”等。另,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亦出示一份《项目图档资料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归档资料分为商务类、设计类、工程类,其中设计类资料按月整理、按季度归档、若有进行中项目,则此项目归档时间延续至下一季度,各类资料均须按制度向资料管理员移交,集中保管,公司资料室是公司所有项目资料的集中保存地,属于涉密范围地,资料室的钥匙由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若经发现,严重警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惩处,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未经允许,私自泄露的,按照保密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供公司主张权利的所有费用、律师费、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王某在质证中对马某等人的《保密协议书》《离职声明及保证书》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上述文件是否为员工亲自签名,且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也没有在上述文件中签章;《项目图档资料管理制度》是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王某从未签收过该份管理制度,该制度未告知全体员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从未对3D设计图采取保密措施,也没有出示审批流程,王某并未实际接触到涉案3D设计图。

上海某有限公司在质证中认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106幅3D设计图的权利归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106幅3D设计图不构成商业秘密。《项目图档资料管理制度》应当属于关键证据,员工都能签订《保密协议书》,为何不告知员工并签署该份制度文件,可见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制定保密程序,即便有《项目图档资料管理制度》,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执行该制度。此外,涉案设计图的项目已经落地,说明已用展会的形式向公众告知设计图,形式上也不可能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王某为证实其上传的设计图有合法来源,出示下载自模某云、展某网、百万某某设计网的两组图片对比图。经比对,其中构成相同和近似的有长某设计图、珠海设计图、南充设计图、秦皇岛设计图、广州开发区金控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鹰潭设计图、长沙经开区设计图合计8个3D设计图。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质证中对上述对比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客户不可能上传设计图谋利,设计师行业的特点是离职率较高,对于设计图的保密重点在于设计师,故在设计师入职时均需统一签订保密协议,网络上存在近似的设计图不排除是已离职设计师的侵权行为。

上海某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模型图片已经在网络上公开,故涉案设计图不属于商业秘密。

经比对,除已落地建馆的六幅设计图外,构成相同和实质性近似,尚未公开的有长某设计图、珠海设计图、南充设计图、秦皇岛设计图、广州开发区金控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长沙经开区设计图合计7个3D设计图。

另查明,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出示部分已落地项目的合同、协议及收款业务回单。经核算,合同总金额为5464188.3元。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落地项目设计费为292814.97元,按66折计算经济损失,故主张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王某则认为落地项目已被公众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其从未侵害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权利,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出示的合同和协议来看,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收取的工程价款主要为展览、展具的制作、运输、撤场等费用,并未体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实际收取的设计费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损失。

上海某有限公司亦认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出示的合同是针对展会搭建费用,设计图不具有直接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项目落地费用作为设计费估算经济损失完全没有依据。

又查明,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聘请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收费方式为前期收费加后期风险收费结合方式,前期律师费为5000元,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交付等。2022年11月14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取得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结算发票。

再查明,

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106幅3D设计图已经全部删除,上传链接亦已删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确认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删除涉案106幅3D设计图。

本院认为:

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侵权之债的诉讼范畴。从讼争双方的诉辩以及庭审质证意见来看,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权属,上述设计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二)王某上传的3D设计图是否有合法来源,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如何衡平赔偿金额;

(三)上海某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下评析:

焦点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权属,上述设计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涉案106幅3D设计图的创作人是马某、王某、冯某、温某、高某、蔡某等11人,王某是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双方曾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也分别出示了其与马某、蔡某、冯某、温某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经统计,马某创作完成54幅设计图,王某创作完成32幅设计图,冯某创作完成6幅设计图,温某创作完成5幅设计图,蔡某创作完成2幅设计图,上述五人合计完成99幅设计图。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等”。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证实涉案3D设计图是其享有的职务技术成果出示了其与马某、王某、冯某、温某、蔡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该项证据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出示的源文件、创作底稿、修改沟通图、效果图以及《会展服务协议书》《展览工程合同》《展位搭建协议书》《搭建总包工程协议书》等证据已构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实马某、王某、冯某、温某、蔡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创作完成了上述99幅设计图,在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没有相反证据否定上述协议和源文件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马某、王某、冯某、温某、蔡某在职期间创作完成的99幅3D设计图是执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任务和利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该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至于潘某、李某、高某、关某、陈某甲、陈某乙合计创作的7幅3D设计图的权利归属问题。因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其与潘某等6人存在雇佣关系和签订保密协议,亦无证据证实对该7幅3D设计图的权利约定归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所有,且不排除存在委托创作等情况,故本院对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该7幅3D设计图是职务技术成果的意见不予接纳。

至于上述99幅3D设计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上述规定表明,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必须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法定条件。本案中,马某创作的江西设计图、广东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以及蔡某创作的鹰潭设计图合计4幅3D设计图已建成场馆,设计图模型与场馆样式基本一致,故上述4幅3D设计图已公开发表和展览,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法律特征。至于尚未公开发表、场馆落地的剩余95幅3D设计图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由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属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模型的技术信息,故本院对该95幅3D设计图属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意见予以支持。

焦点二、王某上传的3D设计图是否有合法来源,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如何衡平赔偿金额问题。

经比对,王某上传到“*****.cn”网站的95幅3D设计图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对应的95幅3D设计图在模型外观、结构、色彩方面基本相同,王某出示的达州设计图、绵阳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YCC设计图、长某设计图、青花瓷设计图、珠海设计图、广州交易所设计图、南充设计图、秦皇岛设计图、西安设计图、广州开发区金控设计图、河北设计图、甘肃设计图、广西设计图、鹰潭设计图、中铁一局设计图、江西设计图、联投设计图、湖南设计图、望城经济设计图等设计图来源于模某云网站、展某网和百万某某设计网,但很多设计图与本案无关,除马某设计的江西设计图、广东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以及蔡某创作的鹰潭设计图合计4幅3D设计图已公开展示外,其余长某设计图、珠海设计图、南充设计图、秦皇岛设计图、广州开发区金控设计图、长沙高新区设计图、长沙经开区设计图合计7幅3D设计图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3D设计图一致,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或其客户有将上述7幅相同的3D设计图自行公开或上传至网络上,而王某入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设计部,担任3D设计师职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范围内有机会接触、掌握和使用涉案95幅3D设计图,且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明确约定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设计、图纸样品、模型属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保密信息,可见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形式对其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对王某尽到告知保密的义务;此外,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设计稿属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足以表明王某对保密信息、保密期限是知悉的,现王某未经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95幅3D设计图上传、披露到上海某有限公司运营的“*****.cn”网站,并从中获利,且上海某有限公司亦允许公众从其网站上下载使用上述设计图,故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均侵害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鉴于讼争双方一致确认王某上传至“*****.cn”网站上的侵权3D设计图已全部删除,且王某在该网站注册的账号已封号,故不再判决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设计图。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出示了自行制作的尚雅落地方案设计费估算统计表,以及对应的会展服务协议、工程协议书和支付凭证,并主张按落地项目设计费的66折计算经济损失。但因每份设计图的设计价值不同,应用到不同领域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故本院不能单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所举的设计费统计表来计算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设计图的性质、内容、履行情况、商业价值、开发成本、创新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再结合《保密协议书》的违约责任条款等因素,酌定王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该款含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索赔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达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采取公证保全的时间是2022年5月25日,作品为223,展览模型为191,展厅模型6个,常用模型24个,人气77898,累计下载量为73,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给王某后,开始删除设计图,但在王某变更账户后又重新上传设计图。截止至2022年11月10日,网络空间尚有展览模型140,展厅模型7,常用模型36。可见,上海某有限公司在王某再次上传设计图时并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立即删除侵权设计图。再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者均有从事展览展示、展台设计、搭建服务的经营业务,两者属于同业竞争的企业法人,在王某先后两次上传设计图中有重复上传的设计图,上海某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展览、展台设计的公司以及“*****.cn”网的运营商,对设计图上传者的身份未作严格审核,也未对上传至网络的设计图来源进行审核,故上海某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故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上海某有限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赔偿金额50000元范围内的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赔金额50000元范围内的20000元对被告王某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担1654元;被告王某承担2721元,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醒跃

书记员  魏 淼

 


1

登录会展法律实务|会展法宝 www.micelaw.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会展法律实务”,了解更多资讯信息。

2

拨打13917060485与执业律师电话沟通咨询。

3

添加律师微信号13917060485进入微信咨询。



我们以超过10年以上的执业律师实务+会展项目实践经验,帮助包括以下会展产业链:

场馆方  |  主办方 | 参展方 |  搭建费 | 工厂方 |  会展服务方

处理解决,包括如下法律纠纷:

股权财税纠纷 | 劳动用工纠纷 | 人身损害纠纷 | 知识产权纠纷 | 合同债务纠纷 


立即了解:会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清单与费用标准

立即了解:会展法律纠纷专项需求律师服务费用标准


【会展法律实务】

以执业律师视角

运用专业法学理论和行业实务经验

对会展活动涉各层面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提供量身定做会展法务解决方案



  • 电话:13917060485  手机:13917060485

    邮箱:lawyerlin@126.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21楼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tonylinmouwu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