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防控下会展业民商事合同的履约影响和应对实务
参展合同篇
(2022.04)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会
会展业务组 林谋武
疫情与会展合同系列文章导读: * 律师观点篇: 疫情防控对一般民商事合同履约影响的实务解读 * 房屋租赁篇:会展企业办公场所厂房租赁合同实务 * 场馆合同篇: 会展场馆租赁合同的履约实务 * 参展合同篇:会展参展合同的履约实务 * 承揽合同篇:布展承揽合同的履约实务 * 商旅合同篇:酒店、机票等商旅服务合同的履约实务 * 法律适用篇:与会展合同履约相关的法规政策汇总 “ “疫情一定有终点,经济终将会复苏;但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挺过终点线,这其中,必然也有会展企业。” 自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各大产业发展都遭受了冲击,其中会展产业因其特殊性首当其冲。疫情造成大量中小会展企业关闭,同时也有大量地方性、小规模、低层次的展览项目一蹶不振甚至就此消亡。 现虽已经过了2年时间,但基于国内疫情的偶尔重发、此起彼伏以及动态清零的政策方针,全国各地仍会根据疫情的发生规模分别采取减少人员流动、封闭管控甚至相对静止、停工停产等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措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会展活动的政策举办: 1、会展从业者的信心影响:因疫情的不确定性,造成展会活动的临时延期或取消,给参展商和参展观众造成了恐慌心理,部分城市或国家处于封闭状态无法通航,展会的组织规模和展商、观众数量必然减少。 2、会展场馆的档期影响:大多数展会取消或延期举办,而延期的展会大部分没法确定具体的开展日期,会增加展馆方调档的压力。后疫情时会展活动又集中扎堆,造成同城同馆同类展会,出现竞争压力大的情况。 3、会展主办方的经营影响:展会的筹办常常需要很长的准备周期,前期往往又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旦展会活动取消或延期,不可避免会令不少会展企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有些会展企业因为收入减少,租金税费等多方面的压力造成资金缺口,导致资金链断裂。 4、会展产业链的合作影响:响应防控疫情,会展产业链的相关企业,为了匹配延展或者取消的展会活动,使得企业的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匹配,此时,已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履行成了大问题,产业链上中下游之间的合同经济纠纷难免,也将影响企业间的原有友好持续合作。 疫情防控,必然会导致会展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履行出现异常,进而导致合同义务履行一方存在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增加会展企业的经营压力和法律风险。因此会展行业的相关企业,除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之外,还需要注意防控法律风险。 通常我们称会展业民商事合同,往往只是与展会举办有关的场馆租赁合同、参展合同,搭建合同、服务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商旅合同的等各种类型合同,其中办展方与参展方之间的参展合同为主要对象。 本文主要针从会展业相关民商事合同的履约上,来进行法律解读分析。 主要包括:会展企业日常经营的民商事合同(办公场所、仓库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会展活动举行过程中涉及的民商事合同(办展方与展馆方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参展商与办展方之间的展会参展合同、布展商与参展商、搭建工厂之间的布展承揽合同、参展商与酒店、旅行社等之间的商旅服务合同)。 就会展业的相关民商事合同履约法律问题,通过收集梳理裁判文书网等所公开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主要会展城市所涉及疫情的会展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并结合不同会展企业主体、不同类型的合同特性,我们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实务建议。涉疫的案件自2020年武汉疫情后便出现,而2021.01.01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等法律废止,期间不同时段案件的法律审判依据也有所不同,我们通过部分诉讼实例进行对比,以作参考,帮助企业应对现有诉讼、防范未来纠纷。 感谢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支持: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会的同仁分享了自己的诉讼案例和观点、见解;协会的会展企业会员交流了企业经营中的合同履约实务体会。 ”
疫情防控下展会延期或取消,参展合同的履约影响和应对

█一、 因疫情封控,各地展会延期、取消可能造成参展合同履约变数
出现疫情防控,导致展会活动无法如期举行,即便延期续办,也会有不少损失?
1、防控期间的展览将取消或延迟,带来展商流失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2、专业观众、观众前往现场观展意愿大幅下降,展览现场人气严重不足
3、参展预算减少,现场搭建预算减少并寻求新的曝光和展示模式的意愿
4、对公司商誉和展会品牌带来直接或潜在的损失
5、项目延期或取消带来员工流失
6、展会运营成本上升(包括防疫成本、人工成本等)
7、增加展会活动服务链企业的履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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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展会延期或取消后出现的多种情形
(1) 提前1-2个月通知展会延期或取消
(2022.04.25,原定2022年5月31-6月2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的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FIC宣布延期举办)
(2) 离开展不到1月的通知展会延期或取消
(2021.09.18,原定于2021年10月09-11日在上海国际会展中心举行2021中国纺联秋季联展延期举行,此时大部分特装展台完成了工厂制作,为现场布展做准备)
(2022.04.02,原定于2022年04月21-30日在北京举行2022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将延期举办,北京车展为A级大型展会,展装物料早已在工厂制作完成待安装)
(3) 临近进馆布展前夕,通知展会延期/取消
(2021.10.25,,深圳安博会组委会通知原定2021年10月29日-11月1日在深圳福田会展中心举办的2021年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延期举行,展品和展台搭建物流的货运部分已经在运输路上,部分展商展品已经通关物流到展馆)
(4) 入馆开始布展中,通知展会延期/取消
(2021.09.15布展中的2021.09.16-19开展第22届中国(北京)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通知延期举办,大部分展台搭建任务完成,展商参展工作人员到位)
(5) 展会开展中途,通知展会取消
(2022.03.11中午广州商务委发布了《关于暂停近期展览活动的紧急通知》,正在举办的第59届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第28届铝门窗幕墙新产品博览会等展会宣布停展)
1、境外展会延期或取消,国内参展人员也无法出境,展商未参展
2、境外展会延期或取消,国内参展人员可以出境,展商未参展
3、境外展会正常举办,国内参展人员无法出境,展商未参展
4、境外展会正常举办,国内参展人员可以出境,,展商未参展
5、境外展会正常举办,展商参展人员不参加,当地安排代参展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境外展会,都是需要参展商派遣国内参展人员去不可,部分公司有国外办事处或分公司,或可委托人员,所有并非疫情封控必然会导致参展不能
█三、 展会延期、取消引发会展参展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疫情防控更多的是引发展会无法正常举行,导致主办方不得不调整新的展览日期;有部分城市延期的展会较为集中,展馆的档期难以协调,也会出现展馆的变更;甚至因为疫情对市场的影响,部分主办方调整了展会的举办城市,以便于更合适的参展和参观;还有因为展商规模的调整主办方不得不制定新的展览方案,导致参展面积规模的变化;以上种种均引发了会展参展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在实务中更为多见,这是维持交易稳定、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有效方式,也是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处理原则。
参展合同变更的的主要形式体现在:
(1) 展会举办日期变更
对于展商来说,企业参展营销是个较为系统的工作;对于主办方来说,策展过程涉及的因素和方方面面需要协调,都决定了展会举办日期需要提前固定。参展合同中也一般会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展会举办日期,但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出现了连参展商和主办方都无法自行掌控的因素,而延期办展是展会参展能得以继续履行的有效方式,展会举办日期变更比较容易为各方所接受。具体的延期展览日期,一般取决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展馆的空档期、参展商布策展的协调周期等。
【原定于 2020 年 6 月 9 日至11 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上海国际养老、辅具及康复医疗博览会(简称AID)”, 延期至 2020年 10 月 20 日至 28 日举行,举办地点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2) 展会举办地点变更
疫情导致诸多展会延期,封控过后就变得扎堆集中开展,尤其在北上广等主要会展城市,展会本来就较多,每月档期都较满,延期的展会可能就会出现原展馆无法容纳的问题,主办方不得不在同城变更展馆。
举办展馆的变更,必然会因为不同展馆的位置、面积、水电气设施、场馆配套以及展馆场地的费用带来后续问题。参展商将不得不应对展陈方面的变化,不同的面积和开口导向展台的特装布展效果也需要调整,甚至影响到参展商与布展商的展台搭建承揽合同。
理论上讲,即便是同城展馆的变更,也是属于参展合同的一个重要变动,参展商可以主张权利,是需要参展合同双方对举办地点变更而协商一致,否则参展方有权利拒绝主办方单方面变更举办地点。但实务上中,还是较少有参展商再接受延期的情况下,会因为同城展馆的不同而有异议。
【原定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地面材料及铺装技术展览会DOMOTEX asia ”, 延期至 2020 年08 月 31日举行,举办地点变更为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也有些展会主办方,考虑本地封控影响办展和观众参观,通过异地变更展馆的方式,把展会移植到其他非封控城市举办。异地展馆的变化,对部分参展商而言,因为新举办城市与展会主题的关联系、交通的便利性、地方政策的优惠性、布展的便利性以及其客户群体的覆盖性,对继续参展变得谨慎,对参展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最终可能以原合同解除告终。
【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8 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三十五届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 CHINAPLAS”, 延期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至 20 日举行,举办地点变更为深圳国际会展中心。】
(3) 参展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变更
展会延期变更展馆后,可能部分场地的展位租用费、场地管理费、水电气等设施租赁会发生一些变化,也会产生参展合同的同步变化。当然由于这部分的金额都不会很大,往往在延期的合同磋商沟通中,通过订单变更的形式就能完成。
也有一些展会并没有存在延期的情况,但部分参展商企业受到疫情的影响,出现一定的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不便,也或者由于人员封控原因,将无法按照原参展合同的方式及期限支付参展费用。,参展商和主办方对此也需要进行磋商,以达成合同的变更认可。
(4) 参展面积、展台位置的变更
因展会延期或受疫情其他因素影响,部分参展商不参加,导致主办单位需要调整展馆的布局划分,往往会产生展商展台位置的更换变更;更换展馆展出的展会,由于场地布局的不同,主办方再重新划分的时候也会出现面积或位置、开口方向的调整。并进而影响的参展合同的金额。(主办方往往根据位置、开口、面积给与不同的价格标准)
部分参展方会以企业经营受到疫情影响而提出减少参展面积,从而减少参展费用的支付金额。(进而影响整体展馆划分调整),对此需要参展商与主办方磋商达成合意,以实现合同的变更。
在展会延期举办后,对于变更的新展期、新展馆、新面积等,双方得不到协议一致;参展商对延期的展会因为经营变化或无法实现原定参展目的,因此取消了继续参展。
解除合同的乙方或双方,往往会以受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影响为由。那么在实务中,要符合不可抗力的要素,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 展会举办期间受到疫情防控影响
“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作为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展会是否能够如期举办。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的相关意见,“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以上海为例,展会举办日期应在上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期限内,若在此期限之前或之后,则不构成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特殊情形:具体封控时间不明,导致近期的部分展会一时无法确定是否合适开展,主办方做出了延期或取消的决定)
(2) 参展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
即便展会的举办日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能直接确定参展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进而考量疫情防控是否足以导致参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就主办方而言,一般会采取展会延期、变更地点等方式进行替代或延迟履行,但也会遇到场馆无合适档期、展会主题具有应景性和时效性等现实状况。在此情况下,即便采取替代或延迟履行等方式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就参展方而言,除前述因素外,因疫情防控而导致无法参展也是作为参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现实状况,比如重点疫区的参展方因交通封闭而无法出行,国外参展方因所在国颁布前往展会举办地的禁令等。
疫情防控情势下参展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评判标准,非合同双方主观上的“不想”而是客观上的“不能”。疫情防控不应成为参展合同双方(特别是参展方)不履行合同的“挡箭牌”,实务操作中应当甄别客观情况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
参展合同若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对于展费返还、违约责任、损失分担等后续问题,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结合实务经验,笔者提供以下处理意见与建议:
(1)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系超出参展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由此导致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通常解除参展合同的一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中由于个案情况不一,应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来判断违约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2) 展费返还
参展合同项下的参展费用通常会约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参展合同解除时展会尚未举办,故参展方尚未支付的参展费用无须继续支付。对于已经支付的参展费用,则基于参展合同并非单纯展位租赁使用性质,还包括展会策划筹备、主办方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等内容的特性,并结合参展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或部分返还。
(3) 损失分担
如前所述,参展合同具有提前签订,集中履行的特殊性。展会举办的前期投入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场馆预订、广告宣传、物料采购等。主办方因参展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通常不可避免,该等损失的分担也应纳入处理范畴,并本着“公平合理”进行处理,避免损失的扩大也是参展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
(1) 要提供证明文件
参展合同双方若主张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证明文件”应是国家或省级政府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交通封闭的通告等文件。
(2) 要及时通知对方
“及时通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将因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对方,二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参展合同确因无法继续履行而需解除的要求通知对方。通知则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传真、邮件、微信)发出并确保送达到对方。
█四、 展会延期或取消,主办方的履约应对和律师建议
(1) 展会取消,办展方不退任何费用
2020.02.13,世界移动通讯大会主办方GSMA正式宣布展会取消。至于展费问题,发给参展商的邮件中称,展会取消属于不可抗力情况,根据我们关于‘展览、广告和赞助的标准条款和条件’第21.10条之规定,我们将不会提供退款。”(而后迫于压力,GSMA态度发生转变,表示参展商可以选择在未来三年内退还或抵扣参展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参展商如英特尔、LG、爱立信、英伟达和索尼等在早些时候退出MWC。将不能够获得退款服务。)
(2) 展会取消,办展方全额退还已缴费用或做下届参展抵扣
原定于2020年6月10 - 12日在中国上海举行的亚洲消费电子展将延期举办。主办方于2020-03-10发出延期通告,并承诺对于已签订参展合同的展商,全额退还所有已经缴付的费用。
2022.04.14,原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7 日举办的 2022 全国农业机械展览会决定停办,根据协会通知,对于2022年已缴纳参展费用的单位,协会将在近期联系协商款项事宜,如转为2023全国农业机械展览会的参展费用,他们将会在展位选择上优先安排。
(3) 展会延期,参展商参展,办展方调整部分收费
展会延期后,变更了展馆,场地管理费和水电气等的价格也有调整,主办单位按照新的收费标准,向展商调整了部分收费
(4) 展会延期,参展商不参展,办展方保留下届参展位置,已缴费用部分被扣除做当届成本
原定2021年8月在上海举行的第24届亚洲宠物展览会,由于受前段时间新冠疫情影响,推迟至2021.10月国庆黄金周。主办方上海万耀亚宠展览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都有过约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主办方是可以扣除50%以内的费用的。如今,扣除15%(本届不参展,下届参展)及不再合作的35%(后续不参展)的费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5) 展会延期,参展商不参展,办展方全额退费用
(6) 展会延期,参展商不参展,办展方扣除部分成本后退费
(7) 展会延期,参展商不参展,办展方不退任何费用
展会延期,与参展商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磋商时的律师建议:
(1) 评估疫情防控对展会的开展影响
一些会展活动受疫情影响,虽无法在约定的时间举行,但是能够延期举办,本着保留合同履约的目的,会展主办方判断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直接影响到后续正式活动能否按期举办?换句话说,是否前期工作不能开展,会直接导致后续正式活动不能举办或不能如期如约举办?如果前期工作对正式活动的举办具有直接、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则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如果前期工作的困难还不足以导致正式活动无法举办,或即使举办也不可能实现原来约定的合同目的,则恐怕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与主管部门、展馆沟通确定、向参展商通告展会延期的信息
在疫情发生且影响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目前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前期准备工作无法进行的事实情况,并说明会对正式活动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共同协商延期、变更等解决方案。书面通知方式尽建议通过EMS邮寄给对方,并且要求提供回执,以确认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如不清楚对方详细地址,可在现场粘贴通知并拍照留存,或通过电子邮件、登报、微信等方式通知,还可通过公证送达。如因封控快递邮寄无法进行,需要采取邮件、微信通知,切记保留原始记录及载体。待疫情结束后再举办活动,协商尽量保留书面证据,若能够达成一致的,务必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如果展会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3) 与场馆方、展商紧急协商延期的方案,通过调整展会日期或地点发布延期方案
调整展会举办日期或地点均同样属于变更参展合同情形,主办方在与参展方进行磋商后达成延期的一致合意,进行参展合同变更。主办方应就合同变更及时办理变更展会审批(若有)或信息变更备案手续。
(4) 与参展商进行合同变更确认或重新签订参展合同
合同变更应尽量通过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通过“通知+确认”的方式进行。特别是主办方避免只发通告而应“针对每个参展商一一确认”并有展商明确回复意见的证据,建议安排专人与各参展方进行对接。涉及较为重要或者变更较多的,建议双方重新签署参展合同。
(5) 展会延期情况下,如何应对处理参展方解约退费要求?
a、参展方是否有解约权首先需要根据参展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情况下,则应当从疫情对合同实际影响以及由此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行综合判断。(即参展商放弃参展,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b、主办方对参展方以不可抗力发出解约要求无异议的,可就退展后的退费进行协商,参展商可协商展商保留展会费至下届展会适用抵扣(部分主办会根据实际情况,扣除本届展会一部分前期成本分摊);也可以要求参展商应明确回复不同意解约并要求参展方按约履行,比如根据主办方前期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合理分担损失,主办方可以扣除合理发生费用后,将余款退给展商。双方签署的参展合同中关于已支付费用在合同提前解除时如何处理有书面约定按约定进行处理;
c、主办方对参展方以不可抗力发出解约要求无异议的,但无法就退费达成一致的,应明确回复不同意解约并要求参展方按约履行。
d、主办方对参展方发出解约要求存在异议的,应明确回复不同意解约并要求参展方按约履行。双方对合同解除持有争议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由裁判机关对合同解除效力作出最终认定。
e、不管是否就退展退费达成协商合意,主办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展会延期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因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可能需依法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会取消,与参展商进行合同解除磋商时的律师建议:
(1) 主办方(或参展方)需审查单方解除参展合同的不可抗力法定依据?
对于已经签署生效的参展合同,当事人主张因疫情影响解除合同,首先应核查合同是否对解约条件有约定,若无约定则需进一步核查是否具有法定解约权的必要条件:
(1)展会举办日期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
(2)参展合同目的是否确实无法实现或合同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
(3)应当就前述两个注意点提供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必要条件缺失,解约存在风险,可能引发相应违约责任。故建议慎重解约。
(2) 评估疫情防控对展会取消的影响
若某些展会活动是必须在特定的时间举办的,但受到疫情影响,活动已经无法开展,也无法延期;或者展会具有区域性、时效性的要求,展会及时延期,也没有合适的展馆档期或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会展主办方可以考虑展会取消的处理方式。
不可抗力与展会取消的评估:判断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直接影响到后续正式活动能否按期举办?换句话说,是否前期工作不能开展,会直接导致后续正式活动不能举办或不能如期如约举办?如果前期工作对正式活动的举办具有直接、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则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如果前期工作的困难还不足以导致正式活动无法举办,或即使举办也不可能实现原来约定的合同目的,则恐怕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3) 向参展商通告展会取消,参展合同取消的信息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免责。因此主办方需要确定展会取消的话,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参展商,并根据新冠疫情对其履行参展合同义务造成的实际影响,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明。
在疫情发生且影响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目前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前期准备工作无法进行的事实情况,并说明会对正式活动造成的实际影响,展会需要取消的事实。书面通知方式尽建议通过EMS邮寄给对方,并且要求提供回执,以确认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如不清楚对方详细地址,可在现场粘贴通知并拍照留存,或通过电子邮件、登报、微信等方式通知,还可通过公证送达。如因封控快递邮寄无法进行,需要采取邮件、微信通知,切记保留原始记录及载体。
如果参展展会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4) 参展合同取消,主办方的退费解决方案
a、根据参展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情形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经造成的损失,建议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议双方协商。
b、根据惯例,主办方已事先收取了客户的一部分展位费。如果此时并未付出任何成本的,很大可能需要全额退还,但如果此时主办方已经为展会进行了大量前期合工作、租场地、招展宣传等,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产生了相应成本,全额退还款项将显失公平,相当于会展企业一方独自承担疫情造成的损失,主办方可列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或损失,与参展商进行协商,做到有理有据。
* 参展费用分期支付的,参展合同解除时,展会尚未举办,未支付的参展费用无须继续支付。
* 参展费用一次性预付或分期支付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应结合合同已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返还。其中,展会虽然未实际举办,但是考虑到主办方已为筹备展会履行了一定合同义务,主办方前述投入(损失)建议纳入双方退费考虑范畴。
虽然参展合同解除,但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五、 展会延期或取消,参展商的履约应对与律师建议
1、展会延期,同意变更日期后继续参展
2、展会延期,协商参展面积和付款期限变更后继续参展
3、展会延期,同意延期后继续参展,后展会再次变更,未达成一致,展会举行未参展
4、展会延期,不同意变更日期,要求退展退费,展会举行未参展
5、展会延期,变更日期一致,调整面积和付款未能协商好,展会举行未参展
6、展会延期,同意继续参展,参展后认为展会变更影响参展效果,要求退费
7、展会取消,同意主办方退费方案
8、展会取消,不同意主办方退费方案
展会延期,参展商继续参展合同变更的实务建议:
因疫情影响,参展方是否有权主张调整付款期限或调整参展面积?
调整付款期限或参展面积均属于对参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应当通过双方协商处理或具备约定/法定事由下单方行使变更权利。一般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强行变更,但由于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展会市场营销的目的变化,双方可以通过情势变更来磋商解决。
双方协商变更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方式进行;如条件不允许,建议采用“发出通知+对方确认”方式由双方确认变更,但应及时通知主办方,避免产生迟延支付违约责任。
对于展会延期双方协商变更一致后,如果在新签合同中规避疫情的影响?
展会延期处理,参展商完成双方了变更合同,此时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注意评估疫情的影响,并做出合理约定,特别是准确衡量合同的再次履行期限。如之前未对不可抗力有过约定,再次签订的合同时,注意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应包含疫情在内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至少列明不可抗力的兜底条款。
展会延期或取消,参展商退展退费合同解除的实务建议:
展会延期举办,参展商原定参展目的无法实现;或展会延期,导致参展商的营销计划冲突无法参展,能否要求主办方全额退还?
主办方与大部分展商协商同意展会延期举行,但个别参展单位因为其自身原因无法在延期的展会时参展,会提出退展退费要求,此时部分主办单位可能会要求展会费留下抵扣下届适用,或扣除一部分作为本届的成本分摊,甚至也有以参展商原因不予退还的。我们认为展会延期参展商不参加,视为主办方与展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应该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尤其展会最终举办了,大部分展商也参加了,主办方的成本得以在展会举办中处理,不应该扣除退展参展商的手续费、成本费等。
展会取消,参展商能否要求主办方全额退还?
若主办方就场地租赁、酒店、车辆预订、招商、宣传等展会准备工作尚未开展的且未支出费用的,主办方取消展会,一般认为应当向参展单位退还全部参展费用。
若会展活动主办方已预订了相关场地、酒店、车辆、宣传,购买了会展相关的服务,并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且该费用无法通过与相关第三方协商予以退回,或协商确定延期履行合同等,则属于主办方因疫情所遭受的不可抗力损失,此时要求主办方全额退费有失公平,该损失应由主办方与参展单位合理分担,主办方有权在参展费用中扣除参展单位合理分担的部分后,将余款退还给参展单位。
比较特殊如临布展前、布展中和开展中展会取消的,此时主办方基本完成了展会的前期筹备工作。
展会取消,参展商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与第三方服务产生合作费用,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主办方补偿或赔偿?
因疫情解除合同,会展因疫情取消,参展公司的布展涉及等前期已投入的成本不能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通过与对方积极沟通,寻求补偿方案,可要求主办方在参展租金或者参展费用中扣除参展单位应合理分担的部分时,将大部分余款退还给参展单位。或者协商主办方获得更多额外增值服务,比如线上展会、届参展优惠等。
█六、 展会延期或取消,退展退费的参展合同诉讼案例评析
国外参展纠纷判例:
(1) 支持退展,全部退费
疫情导致展会延期,参展商要求退展获支持,后续协商不成获全额退款
疫情国外展会不能如期举行,参展商提出退展,代理商以主办方没退款为由拖延,承担全部退款义务和逾期利息
支持原告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全部返回已支付的展会费和逾期利息
持展商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全部返回已支付的展会费和利息
疫情导致境外展会延期或取消,参展商不同意协调,支持其退展诉请并要求返回展会费
(2) 支持退展,部分退费
支持展商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承担部分已产生的费用
(3) 不支持退展,不退费
驳回展商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具备延期履行的条件,仍可延期继续履行,并且可以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最大化的减少双方的损失。
(4) 不支持退展,部分退费
疫情导致展会延期举办,不影响参展目的实现,不支持退展申请,因已提前付全款,酌情退还小部分费用
国内参展纠纷判例:
(1) 支持退展,全部退费
支持展商因疫情原因展会延期举办而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支付款项予以退还,并由主办方支付利息。
支持展商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主办方退还已支付款项
(2) 支持退展,部分退费
疫情导致展会延期,参展商的参展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展获支持,在承担一定办展方成本后获得退费
疫情展会不能如期举行,参展商在展会多次延期通告后决定退展退费获得全部支持
支持参展商因疫情原因展会延期举办而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支付款项予以退还,分担部分成本。
疫情导致展会延期,参展商退展获支持,但未及时书面确认存在瑕疵,获退大部分参展费
(3) 不支持退展,不退费
驳回展商因疫情原因展会延期举办而要求解除展览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
因疫情原因展会延期举办,展商如改期沟通中同意延期参展视为合同变更,不再以疫情原因解除合同。
(4) 不支持退展,部分退费
判定展商提前告知不参展后又以疫情原因展会延期举办而要求解除展览合同为展商违约,因最后确实未参展,从展位首付款中调整违约金数额退还一部分
根据我们的诉讼参与经验,会展参展发生纠纷时,一般都是参展商作为原告的较多,提出要求退展退费。实务中,法院往往会认可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参展商坚持退展的,给与双方合同解除,但就解除合同后的退费问题,往往由于参展合同中一般没法详细约定,即便有约定,具体的成本或损失核算以及分摊比例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中基本是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进行成本分摊结案,也有个别案件中,法官为了其结案方便,直接判决双方先解除合同,主办方全部退费,至于损失分摊,要求主办方另行起诉。(如(2020)沪0112民初29799号(查看判决书全文))所以,在参与诉讼中,主办方和参展商应予以注意,建议在应诉中,考虑同时提出反诉的必要。
另研判目前的裁判文书,关于参展合同纠纷中,二审改判的概率极低,绝大部分案件二审都是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退费的多少,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参展合同解除,参展商在起诉和庭审中的注意要点:
(1)、确定是否存在关于有效仲裁的约定(仲裁优先不起诉)
(2)、审查合同中有无关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条款
(3)、收集整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4)、在疫情发生时要求退展退费与主办方及时通知的证据
(5)、要求退费的理由和证据
参展合同解除,主办方在应诉和应诉中的注意要点:
(1)、确定是否存在关于有效仲裁的约定(仲裁优先不起诉)
(2)、审查合同中有无关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条款
(3)、收集整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4)、在疫情发生时,就展会延期或取消与参展商沟通证据
(5)、提交费用或成本已经产生的证据材料
(6)、提交可以延期开展不影响合同变更履行的证据
(7)、根据庭审必要,提出要求参展商承担费用的反诉
█七、 参展合同格式范本及重要条款建议
(一)、常用会展参展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建议
1、关于主办方变更展期和地点的约定:
若主办方变更展会举办日期及/或举办地点,应及时书面通知参展商并说明相关情况,并与参展商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2、关于主办方以不可抗力解除参展合同的约定:
若主办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参展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参展商并提供《参展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相关证明;合同解除后,主办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参展费用。
3、关于参展商以不可抗力解除参展合同的约定:
若参展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参展合同》的,除主办方同意解除外,主办方应要求参展商提供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明(如:境外参展商提供其所在国禁止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内前往中国的禁令等);合同解除后,主办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参展费用。
4、关于纠纷处理的选择约定:
出现合同争议,往往都会有协商、仲裁、诉讼等不同的解决方案,有些参展合同中会约定:参展合同如在法律适用于纠纷解决方式中,可约定如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协商调解不成,按照(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约定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会出现不同的处理:1、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但是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则向确定的冲裁机构申请冲裁;2、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或者是仲裁地的,当事人之间有无无法进行补充约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建议如需要约定仲裁,参考如下:“凡因本参展条款引起的或与本参展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参展合同如有有效仲裁约定,发生退展退费纠纷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诉讼将会被驳回。
参考案例:(2020)沪0105民初11069号(查看判决书全文)
(二)、常用会展参展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建议境外参展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境外展会的参展有多种模式:一是参展商个体直接与境外展会主办方签订个别参展合同;一种是经过国内贸促会等组团参展,以展团合同签约;更多的企业通过展会代理商或服务商,签订打包服务合同(包括展位费/签证费/酒店机票费/布展费等),这些合同因内容不同,涉及的合同条款制定都有所侧重。我们提醒注意一下条款:
1、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和合同的处理:
境外展会往往主办国尚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的展位合同是否必须继续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英美法系的各国一 般将不可抗力条款称为“合同落空”条款)。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一般认为疫情不能单独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主办国采取了对中国公民入境隔离等措施的,或如展会企业本身被采取了限制措施(如封城或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人员被隔离等),可以尝试以此由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小。
能否解除合同:
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首先,应看合同有无此时解除的约定;其次,应看适用的法律,一般均应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能解除。
2、关于合同解除中,主办方/服务方的费用成本分摊:
这里主要针对通过展会代理商的境外参展服务合同(有些展会代理商可能涉及多层代理),如果合同解除,主办方不予退款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如何给参展商退款(包括可能机票、酒店、签证等工作已经开展),实务中,大部分合同均打包的合同价格,诉讼中,法官也很难将其中单项一一分开审核,大多直接是判决按全部已付合同款退回。所以我们建议,可行的话,展位费和服务费予以分开,那么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费用成本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部分要求参展商进行分摊。
范本1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参展合同范本:
2020年7月20 日,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上海会展业市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受市商务委委托,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律师协会听取各主管部门及业内多方意见后编制了《参展合同》及《场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业内相关企业参考。
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示范文本:
/uploads/file/20200720/20200720163826_24978.zip
范本2 其他参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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