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14683号
原告:刘某彦,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欧DE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刘某彦与被告北京欧DE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DE教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欧DE教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撤销刘某彦为欧DE教育公司监事的工商备案手续;
2、要求欧DE教育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京华时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刘某彦赔礼道歉,赔偿刘某彦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
3、诉讼费由欧DE教育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刘某彦在办理贷款时得知其被登记为多家公司的监事,经核查发现刘某彦被登记为欧DE教育公司的监事。刘某彦从未在欧DE教育公司从事过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欧DE教育公司在未经刘某彦任何授权且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刘某彦的身份,将其登记为欧DE教育公司的监事。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欧DE教育公司冒用刘某彦身份信息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彦的姓名权等合法民事权益,造成刘某彦银行征信受到严重影响,损害了刘某彦的名誉。欧DE教育公司的行为给刘某彦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影响,精神受到损害,故刘某彦诉至法院。
经本院查明,2011年6月13日,欧DE教育公司成立,刘某彦被登记为监事。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注册代理机构为北京京商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欧DE教育公司的曾用名为北京欧DE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5日,欧DE教育公司的监事由刘某彦变更为江某某。
诉讼中,刘某彦申请对欧DE教育公司工商档案中刘某彦的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2019年6月6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欧DE教育公司工商档案中刘某彦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另查,刘某彦同时被登记为28家公司的监事,其中13家公司的注册代理机构为北京京商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1家为龙祥腾飞(北京)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1家为北京商界智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欧DE教育公司工商档案中刘某彦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存在他人盗用刘某彦身份信息的嫌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彦的起诉。
公告费260元、鉴定费5300元,由被告北京欧DE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立斌
人民陪审员 陆 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