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名称和商标的保护
一、展会名称的保护
每个会展都会有一个名称,用以表明该会展的举办地、规格、范围、性质等等;同时也是有关政府机构审查批准该会展能否举办的重要依据。如“上海国际食品博览会”这一会展名称表明了该会展的举办地为上海,规格为国际展,展品范围为食品,性质为博览会。
特别是一些商业展,参展商通过会展的名称,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别、营销策略等初步判断该会展是否符合自己的展览需求,值不值得参加。
那么,展会名称能不能受到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是指知名服务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服务名称。权益主张方,需就以下要件进行举证:其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被认定为知名服务;其要求保护的名称系用于其提供服务的名称使用;该名称具有显著特征,用于其提供的服务后已经具有识别功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功能。权益人主张方只有同时完成上述要件的举证义务后,其所主张的服务名称才有可能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展会服务的知名度和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决定了展会名称是否能够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保护。
➤ 所谓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是指在知名服务上使用的具有显著区别商品来源特征的服务名称。
➤ 怎么认定知名服务特有名称:1、该名称系作为展会服务的名称使用。2、展会服务的知名度。3、展会名称的显著性。4、展会业内的利益平衡。
➤ 展会服务的知名度如何认定:一方面是其自身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展会服务而言,主要体现在:展会举办的次数,展会持续时间、参展商数量及订单数、媒体报道频率、宣传推广的深度广度、展会获得的奖项等。另一方面则需结合该服务行业的总体发展情况,特别是同业竞争者提供该项服务的知名度情况,结合原、被告服务的知名度综合考量。
➤ 服务名称显著性如何认定:一个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用于其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具有识别功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功能,即获得显著性。对于展会名称而言亦是如此,需要具备让社会公众容易识别的特有性。即公众一看到该服务名称,就能联想到其服务提供者,与其名称的服务提供者对应起来。反之,一个服务名称越通用、越普通,社会公众对其与服务提供商认知的对应性、关联性就会越低。
1、会展名称不同于展会会标(LOGO)。
会展名称是对整个会展的举办地、规格、范围、性质等等信息的完整反映,往往传达的信息比会标完整。会展名称在我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但实践中被抄袭的是会展名称。
展会会标是会展举办方设计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标识,构成要素可能包括图形、文字、颜色等,用以区分该会展与其他会展,往往通过抽象的、浓缩的文字和图形的组合起到一定的标识功能。它是识别标志,在著作权法上是美术作品,目前在我国可以注册为商标。
2、会展名称也不同于会展举办方的商号。
商号在我国法律中称为“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一家企业的营业与另一家企业营业的标记,直接代表了企业的名声。
会展名称则是会展举办方所举办的具体会展的名称,该举办方可以举办多个不同的会展而使用不同的会展名称,但却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
3、会展名称不同于会展中使用的商务标语。
会展中的商务标语类似于广告语,有不少具有较好的品牌价值。如上海国际汽车展的标语“汽车,改变生活”。商务标语虽然与会展的名称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完整的会展名称。
会展名称主要由文字、数字等构成,可以传达一定信息。展会名称一般是由时间、地域和展品范围三大要素构成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会展名称除了具备会展名称的一般三要素还具有显著性或独特性元素,如字号等;另一类会展名称仅具有一般三要素。
4、关于展会名称的保护策略
(1)、具备独特性或者显著性元素的展会名称保护
此类展会名称可通过转换为法律规定权利进行保护。主办方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展会名称进行保护,企业将展会名称注册为商标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可以达到保护之目的。若展会名称具有一定设计独创性,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同时,主办方可以设立与展会名称同名企业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2)、不具备独特性或显著性元素的展会名称保护
此类展会名称可复制性大,容易被侵权,同时在维权时的举证要求也比较高。首先可通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保护,若展会名称已经经过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根据其在先使用进行保护。其次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5、常见的一些因展会名称、商标产生的纠纷类型
(1)国内展会组展商的展会项目被仿冒或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以及部分展会组织者利用与知名展会的近似商标或名称进行宣传招展,导致展商误解;
(2)外国展会组织者将品牌移植中国,与国内合作伙伴共同办展,在合作期满后,因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的认定等出现纠纷;
(3)会展项目并购交易中对展会项目所有权以及展会名称、品牌价值的交易与转移纠纷,尤其是市场缺乏一定的交易参考值,难以有效认定;
(4)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甚至被骗展,结果是白花钱、没效果,产生维权纠纷。
二、常见的展会商标被侵权情况
1.将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
7.他人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8.直接使用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9.恶意模仿抢注、以欺骗的手段抢注他们商标的。